為發揮經濟發達鎮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破解管理體制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匹配的矛盾,進一步激發經濟發達鎮發展的內生動力,安徽省長豐縣“三突出三 加強 ”,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突出優化協同高效,加強資源優化配置
一是統籌機構設置。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科學合理撤銷、合并、整合經濟發達鎮的七站八所,統籌鎮黨委、政府機構設置。突出扁平高效,強化黨建引領作用,強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關注民生保障和應急、生態環保、城市管理和綜合治理等,進一步優化審批、執法等前臺機構建設,綜合設置10個機構。不允許縣級部門干預經濟發達鎮機構設置,不與縣級機構搞對應,不與改革前的機構數作對比,不要求經濟發達鎮之間機構設置完全一致,從“一一對應”向“以一對多”轉變。同時,依托10個機構搭建5個工作平臺,將相關、相近職責統一納入工作平臺管理,加強平臺統一領導、統籌協調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強化編制保障。在不突破編制總量的前提下向經濟發達鎮傾斜,全力保障下塘鎮、崗集鎮發展所需。創新編制管理,統籌使用行政、事業編制資源,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統籌使用,打破現有編制限制,確保人崗相適。對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事務性、輔助性工作等,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實行購買服務,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三是靈活調配資源配置。賦予經濟發達鎮更多的編制、人員調配權限,根據職能履行情況、發展任務、急難險重工作需要,經濟發達鎮可自主在內部調整編制、人員,調整后報編制部門備案。實現從“前置審批”到“事后備案”的轉變,賦予經濟發達鎮更多的靈活用編用人自主權,提高編制使用效益。同時,完善人才引進機制,通過上掛學習、鍛煉,下掛指導、幫助等方式,加強縣鄉兩級干部雙向交流。
二、突出鎮域發展定位,加強賦權增能減負
一是明確發展定位。 根據經濟發達鎮發展實際,圍繞鎮域發展定位和近期重點工作,強化發展產業經濟、提供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綜合治理和城鎮規劃建設等方面的職能,突出有別于其他鄉鎮發展的定位和目標。招商引資項目優先考慮布局經濟發達鎮,特別是符合條件的產業、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并列入縣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庫的,優先審批立項和落地實施,解決因人口集中急需的就業崗位,與經濟發達鎮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強化為民為企服務,將過去多個“專事專窗”瘦身為一個“全科代辦”,只需一個窗口,只需找一人,一次就辦好。二是擴大權力下放。根據重點工作和區域發展定位,穩妥有序賦予經濟發達鎮在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縣級部門的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特別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的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障等方面的權力事項,以及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公共服務事項。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賦權,能夠直接下放且鄉鎮能接得住、用得好的事項,直接下放,不具備直接下放條件的事項,采取委托方式進行賦權,一鎮一策。三是加強部門聯動。一方面強調經濟發達鎮作為改革工作的實施主體,要主動對接縣直部門,借力發力,依靠但不依賴縣直部門;另一方面也考慮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綜合性改革,涉及領域廣、內容多,僅憑經濟發達鎮的“單打獨斗”無法實現改革目標,也很難達到改革效果。從而加強各部門聯動,加強業務指導,但不干預,緊密結合,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執法事項下放,加強規范綜合執法
一是創新執法模式。考慮到經濟發達鎮人口集中、產業集聚和經濟社會發展快速以及城鎮化水平較高等實際情況,積極推進綜合執法“一個執法主體、一個執法平臺、一支執法隊伍、一套執法規范”的運作模式,設立專門的執法機構,將散落在其他部門的執法事項全部劃轉綜合執法隊。依托綜合執法隊,搭建綜合執法平臺,統籌整合安全生產、文化旅游市場、勞動保障等方面的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所有在編人員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嚴格“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有重點執法工作任務的,全員參與。目前,下塘鎮已有90多人持有綜合執法證,解決了一個執法證只能在某一個領域的專項執法而不能跨領域執法的問題,強化了執法隊伍力量,整合了執法資源。二是合理下放執法事項。通過直接下放或委托方式賦予經濟發達鎮更多執法權限,并及時對賦權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在時間上,分批下放、有序下放,確保下放事項確是經濟發達鎮工作所需,并在承接能力范圍內;在空間上,不斷拓寬執法領域、深化執法事項;在執法事項上,“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從單純的執法事項數量向執法質量和執法案件容量轉變。三是執法方式多樣。針對下放事項較多、涉及領域較廣,以及經濟發達鎮不熟悉相關領域業務等實際情況,要求賦權部門加強對經濟發達鎮業務培訓、指導。聯合司法、市場監管等部門,實行“綜合執法+調解說法”,將執法關口前移,小事講情說理,大事依法辦理。通過開展重點區域、重點對象執法,常態化監管執法,聯合檢查執法,網格巡查執法,無人機巡回執法等多樣化的執法方式,縮短了執法時空半徑,解決了“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問題,有效降低執法成本。